天津市高层次人才培养专项资助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9-08-16 18:07浏览次数:
天津市高层次人才培养专项资助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市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切实落实《天津市“海河英才”行动计划》,大力培养高层次人才,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资助对象。本专项重点资助杰出人才(见附件1)、领军人才(见附件2)、领军人才团队(见附件3)、高端技能人才(见附件4)、青年后备人才(见附件5)、优秀博士后(见附件6)等高层次人才和团队。
第二条 基本原则。实施专项坚持以用为本、好中选优、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原则。
第三条 资金拨付。专项资助经费按照《天津市人才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和部门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拨付。
第四条 监管评估。受资助单位和个人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以及《资助协议(培养任务书)》约定,对资助经费独立核算、专款专用。项目实施单位要对项目进度和资金拨付、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管,开展项目检查和绩效评估。
第五条 违规处置。相关单位和人员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助的,一经查实,将中止其申报资格,纳入市诚信系统“黑名单”,追缴专项资助经费,情节严重的,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人才办及相关牵头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支持选拔培养杰出人才
2.支持选拔培养领军人才
3.支持选拔培养领军人才团队
4.支持选拔培养高端技能人才
5.支持选拔培养青年后备人才
6.支持培养优秀博士后
附件1
支持选拔培养杰出人才
一、支持专项。实施“天津市杰出人才培养计划”。市科协负责实施,每2年评选1次,每次评选20人左右。
二、选拔条件
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近5年取得以下业绩成果之一的:
(一)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或国内外相应水平奖项。
(二)获省部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一等奖或国内外相应水平奖项。
(三)获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杰出人才称号,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奖励计划获得者,或获得相应水平荣誉称号。
(四)在国际著名学术组织担任或曾经担任重要职务。
三、支持政策
相关经费由市人才发展基金列支。一次性给予入选者200万元经费资助,用于创新创业、教育培训、合作交流及团队建设等;每年资助入选者20万元工作经费,用于学术科研活动;对入选者每人每月发放3000元生活津贴。入选者邀请国内外院士专家来津参加高水平学术论坛、年会等学术交流活动的,给予活动经费50%的支持。
四、报审程序
(一)推荐。候选人所在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市级及以上学会、协会等学术组织负责推荐工作。
(二)初选。主管部门,学会、协会对推荐人选进行初选,确定初选候选人名单,连同《天津市杰出人才候选人推荐表》及附件材料报市科协。
(三)审核。市科协对初选候选人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的报市人才办复核,符合条件的确认为有效候选人。
(四)评选。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邀请全国相应专业的两院院士担任评审专家,按函评、组评、大会评议等程序对有效候选人进行评审,评定杰出人才拟当选人选名单。评选工作由市科协具体实施。
(五)公示。市人才办将拟当选人选名单及有关材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六)决定。根据公示结果确定杰出人才人选名单,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请市委、市政府批准。
五、申报材料
(一)《天津市杰出人才候选人推荐表》(登录“海河英才”网下载)。
(二)近5年来的业绩证明材料:代表性著作、论文、技术报告,研究成果引用、评价情况原件及复印件。
(三)获奖证书、专利证书、科技成果鉴定材料等原件及复印件。
附件2
支持选拔培养领军人才
一、支持专项。实施“131”创新型人才培养工程。支持选拔培养第一层次人选。市人力社保局组织实施,每年选拔1次,每次选拔100名第一层次人选。
二、选拔条件。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近3年来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
(一)主持或作为核心成员承担本市行业及以上重大科研、技术改造、工程建设等重大项目的。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发明专利,或在国际、国内重要学术会议、刊物上发表过主旨演讲或论文,或创新成果曾获省部级三等奖及以上奖励的。
(三)在成果应用及转化方面取得比较明显的经济社会效益的。
(四)其他在理论研究或技术创新等方面取得重要成果,并得到同行专家认可的。
三、支持政策
相关经费由市人才发展基金列支。给予“131”创新型人才第一层次人选连续2年,每年5万元经费资助,主要用于参加学术活动、出版学术著作、参加国内外研修、申请专利、参加学历培训等。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匹配资助经费。
四、报审程序
(一)组织申报。市人力社保局每年3月份印发通知,部署具体申报工作。区人力社保局、委办局人才工作部门根据市人力社保局部署,组织所属用人单位开展申报。用人单位登录“海河英才”网,下载填报《天津市“131”创新型人才第一层次人选专项资助申请表》。区人力社保局、委办局人才工作部门核实把关后,在规定时间内,将符合条件的人选名单和申请表,发送至北方人才市场指定邮箱。
(二)资格预审。北方人才市场对相关人选材料进行预审,3个工作日内将预审结果通知相关区人力社保局、委办局人才工作部门。
(三)材料报送。区人力社保局、委办局人才工作部门通知相关用人单位提交书面申报材料,核实无误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送北方人才市场受理窗口。
(四)专家评审。市人力社保局组建专家评委会,组织专业组评审和评委会评议两级评审,确定建议人选。
(五)组织公示。在市人力社保局及相关区、委办局网站对建议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六)审核批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人力社保局向市人才办报送推荐材料。市人才办核准并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公布名单,颁发证书,函复市人力社保局,并将项目资助情况抄送市财政局。
五、申报材料
(一)区人力社保局、委办局人才工作部门出具的推荐函。
(二)《天津市“131”创新型人才第一层次人选专项资助申请表》。
(三)佐证材料:人选承担项目、获得奖励、发表论文、创造效益等证明材料,及学历、职称证书复印件。
附件3
支持选拔培养领军人才团队
一、支持专项。实施“131”创新型人才团队建设工程。支持选拔培养领军人才团队。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实施,每年评选1次,每次评选不超过50个。
二、选拔条件
(一)以“131”第一层次人选为团队带头人;核心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平均年龄不超过45周岁。
(二)以省部级及以上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中心,以及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站、引智引才示范基地等创新载体为依托,团队建设和创新目标任务明确。
(三)所在用人单位综合实力较强,有明确的支持保障措施,有稳定的支持资金投入。
(四)近3年承担过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技改和产业化等创新项目及重点课题,或成果获得过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学术等专项奖励,或在国内外权威学术刊物上发表过有影响的论文,或取得发明专利授权并通过成果转化创造了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三、支持政策
相关经费由市人才发展基金列支。连续3年,给予每个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学科领域“131”创新团队每年30万元经费资助,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131”创新团队每年20万元经费资助。经费主要用于支持参加学术活动、国内外研修、专业培训,以及出版学术著作、申请专利、购买学术资料、聘请专家等。团队所在主要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匹配支持资金。
四、报审程序
(一)组织申报。市人力社保局一般于每年3月份印发通知。区人力社保局、委办局人才工作部门根据部署,组织相关用人单位登录“海河英才”网,下载并填报《天津市“131”创新型人才团队专项资助申请表》,核实把关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人才团队申报名单和申请表,发送至北方人才市场指定邮箱。
(二)资格预审。北方人才市场对申报的创新型人才团队进行资格预审,3个工作日内将预审结果通知区人力社保局、委办局人才工作部门。
(三)材料报送。区人力社保局、委办局人才工作部门组织相关用人单位提交团队书面申报材料,核实无误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送北方人才市场受理窗口。
(四)专家评审。市人力社保局组建专家评委会,组织专业组评审和评委会评议两级评审,确定团队建议名单。
(五)组织公示。在市人力社保局及相关区、委办局网站对团队建议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六)审核批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市人力社保局向市人才办报送资助经费申请材料。市人才办核准并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公布名单,颁发证书,函复市人力社保局,并将项目资助情况抄送市财政局。
五、申报材料
(一)区人力社保局、委办局人才工作部门的推荐函。
(二)《天津市“131”创新型人才团队专项资助申请表》。
(三)佐证材料:核心成员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团队承担项目、获得奖励、发表论文、创造效益方面的证明材料。
附件4
支持选拔培养高端技能人才
一、支持专项。实施高技能人才高级研修专项。支持选拔高技能人才参加国内外研修。市人力社保局组织实施。每年选拔2次,资助培养不超过100名。
二、申报条件
(一)在我市战略新兴产业等领域企业重点关键技术技能岗位工作、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高技能人才。市级重点以上职业院校实习指导教师,经主管部门批准后也可申报;
(二)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享受政府特贴的高技能人才可以放宽至50周岁。
三、支持政策
相关经费由市人力社保局部门专项预算列支,资金由市财政安排。经选拔赴境外研修的高技能人才,给予每人最高10万元经费资助;赴外省市研修的,给予每人最高3万元经费资助;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匹配。资助经费主要用于在外研修所需的交通、培训、食宿等方面开支。
四、申报程序
市人力社保局一般于每年2月、7月印发申报通知。
(一)申请人联系并确定研修单位后,登录“海河英才”网,下载并填写《天津市高技能人才研修专项资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所在单位审核把关后,将《申请表》上传至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指定邮箱;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进行资格预审,5个工作日内将预审结果告知相关用人单位;相关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报送书面申请材料。
(三)市人力社保局组织专家评审组,对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提出拟资助人选名单,并在市人力社保局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四)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人力社保局印发通知,公布资助人选名单。
五、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研修单位的邀请函(须注明培训费、培训安排等)。
六、经费拨付
(一)相关人员结束研修10个工作日内,将实际发生交通、食宿、培训费用票据原件及复印件报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
(二)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汇总并审核后,提出资助意见,市人力社保局核准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助经费划拨至相关用人单位。
附件5
支持选拔培养青年后备人才
一、支持专项。实施“天津市青年人才托举工程”。支持选拔培养我市青年后备人才。市科协组织实施,每年选拔1批,每批20名左右。
二、选拔条件
(一)年龄一般不超过32周岁,全职在津工作的中国籍公民;女性或医学领域的年龄可适当放宽1-2岁。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在自然科学领域从事基础研究、工程技术应用、成果推广转化等工作的基层一线科技工作者(不包括在读硕士、博士研究生)。
(三)入选中国科协青年人才托举工程,可不受名额限制,直接入选同年度天津市青年人才托举工程。
三、支持政策
相关经费由市人才发展基金列支。给予入选者连续3年,每人每年15万元的经费资助。经费主要用于入选者开展科学研究、论文发表、学术交流、聘请培养导师、科研团队建设、参加国内外培训进修等相关工作。
四、选拔程序
市科协一般每年5月份印发通知,部署评选工作。
(一)组织推荐。市科协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高校科协,各区(各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区科协共同推荐)及有关单位按照市科协统一部署,推荐托举工程人选候选人,并将推荐材料按要求报送至市科协。市科协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确认为有效候选人。
(二)专家评审。市科协组织评审专家,根据托举工程的目标任务、工作原则、支持重点等内容,按照初评、答辩等程序对有效候选人进行评审,确定托举工程人选建议名单。
(三)社会公示。对托举工程人选建议名单及有关材料在市科协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确定人选。经公示无异议,市科协向市人才办报送建议名单和相关材料。市人才办核准并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公布入选人员名单,函复市科协,并将项目资助情况抄送市财政局。
五、申报材料
(一)所在单位推荐报告。
(二)《天津市青年人才托举工程候选人推荐审批表》(登录“海河英才”网下载)。
(三)承担主要科研任务情况证明材料;获得表彰奖励证明材料;公开发表的主要论文复印件及专著;知识产权证明及技术鉴定证书材料;技术应用证明材料。
附件6
支持培养优秀博士后
一、支持专项。实施“优秀博士后国际化培养计划”。支持培养国际化青年人才。市人力社保局组织实施,每年组织1次,每次资助30人。
二、申报条件
年龄在40周岁以下,明确在津工作,且与我市企事业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工作合同(协议)的在站博士后,或出站2年内来(留)津工作的博士后。
三、支持政策
相关经费由市人才发展基金列支。对纳入“优秀博士后国际化培养计划”的人选,给予每人最高10万元经费资助,用于支付国际旅费、培训费、生活费,不足部分由人选所在单位匹配。
四、报审程序
市人力社保局一般于每年2月份印发通知,部署申报工作。
(一)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博士后,自行联系国(境)外研修单位,收到邀请函后,登陆“海河英才”网,下载并填写《优秀博士后国际化培养计划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将相关申报材料报送所在区人力社保局、委办局人才工作部门。
(二)推荐上报。区人力社保局、委办局人才工作部门把关核实后,将申请函及人选申报材料报市人力社保局指定窗口。
(三)评审公示。市人力社保局组织专家评审组进行评审,提出拟资助人选名单,并在市人力社保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市人力社保局向市人才办报送资助申请材料。
(四)审批公布。市人才办核准并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函复市人力社保局,并将项目资助情况抄送市财政局。
五、申报材料
(一)区人力社保局、委办局人才工作部门出具的申请函。
(二)《申请表》。
(三)国(境)外研修单位的邀请函(须注明培训费和研修安排)。
(四)博士后与我市企事业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工作合同(协议)。
(五)博士后进站审核表复印件。
(六)出站博士后须提供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审批表复印件。
六、经费拨付
(一)相关博士后结束研修10个工作日内,将实际发生的国际旅费、培训费等材料复印件报市人力社保局。
(二)市人力社保局汇总并审核后,通知市引进人才综合服务中心,将资助经费划拨至相关用人单位账户。